三门峡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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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司〔2017〕70号
发布时间 2017-10-09

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司〔2017〕70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三门峡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9日    

 

 

 

三门峡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使用,切实保障人民

监督员依法履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

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和《三门峡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和履职所需要的经费。依据项目用途分为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等。

业务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宣传、提供给监督员的业务学习资料及建立维护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经费。履职补助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补助、履职补贴等经费。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为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提供所必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支出,在同级财政核拨的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助包含的相关费用为:

(一)交通费。即人民监督员因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往返县(市)区间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汽车票、火车票等);

(二)住宿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非常驻地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

(三)差旅补助。即对人民监督员来往县(市)区间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所给予的伙食及公杂费;

(四)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

第六条  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履职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每人每案300元;

市级人民监督员在常驻地履职的,履职补助每人每案 400元(不计天数,其中履职补贴 300 元、交通及伙食费 100元);

市级人民监督员在常驻地以外履职的,除履职补贴外,县(市)区间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等必要费用,参照《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履职补助凭履职凭证和报销凭证统一发放。

申领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人民检察院关于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函;

(二)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反馈函;

(三)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

(四)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助发放表;

(五)人民监督员履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票据。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定期或一次一结的方式,将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时间、地点、次数、人数及监督员个人银行卡账号登记造册,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签,按照本机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人民监督员将履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背面签字确认的票据,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科。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履职补助发放:

(一)不认真履职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人民监督员纪律要求的。

第九条 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三门峡市市直机关费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使用范围,自堂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规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财政局和三门峡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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