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银保监分局
印发《三门峡市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
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司〔2022〕43号
各县(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机构:
现将《三门峡市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银保监分局
2022年11月3日
三门峡市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
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和《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2022年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委托行为
(一)提倡共同委托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受害人等(以下称“涉保当事人”)或者保险机构为解决涉保理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提高工作质效,提倡保险机构和涉保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涉保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应当确认鉴定材料,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涉保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
(二)规范单方委托行为
涉保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单方委托风险及法律后果,并向涉保当事人出具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告知书应留在司法鉴定案卷中备查。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涉保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涉保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鉴定机构,提倡“就近择优”原则。
(四)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书的签订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经协商一致,委托书上可写明鉴定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退案说明,说明理由和依据,退还鉴定材料。
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一)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严禁收受保险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
(二)加强鉴定过程管理
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到场人员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表明身份。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三)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准确适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鉴定复核制度,规范鉴定文书内容格式,确保司法鉴定“行为规范、程序公正、方法正确、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且不得在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再对鉴定数据进行修改。对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
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执业档案,禁止其从事协助或代理保险索赔的活动,严禁以承诺或变相承诺出具有利鉴定意见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与保险机构或者涉保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五)做好到场见证服务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就涉保司法鉴定事项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联系人,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涉保当事人到场情况。保险机构不按时派员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到场人员旁观、旁听司法鉴定过程提供便利。
三、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
(一)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积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不得有支付好处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的行为。
(二)科学使用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鉴定意见使用机制,客观审核并尊重司法鉴定意见,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要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建立健全审核岗位人员考核机制,不断提升理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三)规范保险理赔工作
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为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便利,不断提高保险理赔工作透明度和服务水平。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履职回避规定,不得投资设立与所在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在此类机构兼职、取酬。
(四)规范到场见证行为
保险机构接到司法鉴定机构到场见证通知后,应当积极派员到场。到场人员需出具工作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留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到场情况,到场人员应当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得干扰或干预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未经涉保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四、妥善处理涉保司法鉴定争议
(一)建立健全争议调处机制
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联合涉保司法鉴定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制定争议调解处理细则,明确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二)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建立涉保司法鉴定专家评审制度,对反映比较集中、鉴定结果争议较大的鉴定案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保险机构专家参加。评审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定或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的,应及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三)加强鉴定事项沟通
涉保当事人、保险机构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异议的,可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对疑难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证实的,经协商可延长相应时间。经司法鉴定机构答复,涉保当事人、保险机构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依法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庭审质证等方式解决。
五、加强行业组织合作
(一)加强交流合作
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建立涉保司法鉴定合作交流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沟通相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和保险机构审核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可针对涉保司法鉴定开展自律检查、考核评价等自律活动,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对于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结果牟利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一经查实,由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违反相关自律公约的行为,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或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公约予以惩戒;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协会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查处。
六、加强监管联动沟通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市司法局与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定期召开沟通座谈会,共同研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交流新出台的监管政策、工作举措和案件风险形势,研究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对策,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交流经验做法,促进司法鉴定业务能力不断提升。
(二)加强信息共享
市司法局汇总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名册(包括名称和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以及相关监管信息,并及时更新,向三门峡银保监分局提供;三门峡银保监分局指导三门峡市保险行业协会将上述信息导入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
各保险机构应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司法鉴定的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内统筹管理等工作,明确专职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三门峡市保险行业协会汇总相关信息(保险机构名称、地址、责任部门、联络员、联系电话、邮箱等),向市司法局及三门峡银保监分局提供。
市司法局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将上述信息以适当方式分别对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共享。
(三)完善“信用监管”措施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将在涉保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监管系统,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充分发挥风险提示和警示震慑作用。
(四)开展联合执法
市司法局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投诉举报调查、现场督导、执法检查等,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汇总收集涉及保险理赔的违法违规案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预防作用。
通过不断加强协同监管力度,打击“司法黄牛”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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