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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31 16:56 来源:依法治市秘书科 作者:

 

中共三门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    知

 

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三门峡市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1年819

三门峡市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法治乡村建设,实现乡村依法治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有效引领,以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市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三门峡法治乡村建设新路径,推动广大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全面依法治市奠定坚实基础。

总体目标

我市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规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实现每村5—8名“法律明白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全覆盖。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乡村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4.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实现法治乡村建设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涉农领域立法

1.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章制度建设,重点就维护农民权益、支持产业发展、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

2.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切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衔接适应。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1.全面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

2.加强对涉农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3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进网格化监管。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1.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实现一站式便民服务。

2.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刑事案件打击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破坏农村经济秩序和生态环境等犯罪行为。惩治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三留守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打击非法收养儿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滥采滥山林、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矿采砂等涉环境资源犯罪。

3.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及时实现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5.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6.妥善处理相邻权、侵权损害赔偿、农村建房、民间借贷、土地流转、村民资格认定、婚恋彩礼、赡养抚养等纠纷。聚焦实质化解目标,依法妥善审理涉农行政争议案件。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1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开展宪法和民法典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宪法、民法典进万家活动。

2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引领行动、精神文明创建深化拓展行动、红色基因传承弘扬行动、“争做时代新人、唱响奋斗之歌”典型选树宣传行动。

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环境污染防治等重大任务,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助推我市乡村振兴。

4.推进法治广场、长廊、展板等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争到2022年实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运用法治文化阵地,为群众搭建有效学法平台。

5.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各类集市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黄河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编写、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6.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推动法治课程作为村干部任前培训的必修内容,提高其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和自觉。

7.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采取以会代训、网络培训、辅导讲座、以案释法、组织法治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到2022年,为每个行政村培育5-8法律明白人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1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实体平台规范化、标准化运行,推动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市级示范点,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进一步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工作保障,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3.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

4.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化管理水平。

5.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机制,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准高效实施。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落实访调、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多元化解。

2.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现人民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深化平安乡村建设

1积极推进“六无”村(社区)建设,全力打造“无信访、无刑事案件、无黄赌毒、无邪教、无重大民事纠纷、无负面舆情”的村(社区),强化乡村治理水平。

2.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

3.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乡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全覆盖,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科学配备网格力量,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建立网格员队伍管理、培训、保障、激励机制,提升网格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推动网格化管理中心与综治中心一体化运行,实现网格化服务管理多网合一。

4.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大力推行一村一警机制,扎实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

5.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净化社会环境。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

6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

7.加强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建立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机制。

8.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八)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1.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

2.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3.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组织村民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依法公开党务、村务、财务。

4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扎实推进市县巡察向村级延伸,加强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加强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九)加快智慧法治乡村建设

1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法治乡村建设,围绕群众需求,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

2.积极拓展移动端服务新形式,努力实现乡村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

3.持续推进乡镇网上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一单清,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

4.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升级建设,在人民法庭全部开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搭建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方位便民服务平台。大力推进远程庭审、远程提审、远程送达和检察工作网三远一网信息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

(十)深化法治乡村建设

1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为载体,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创建质量,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对已获得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的定期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2.加强民主法治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居民普法守法意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法治乡村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要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作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各县(市、要研究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县(市、党委政府抓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责任,落实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具体指导、督促落实组织、宣传、政法、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做好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需要,同级政府做好对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注重工作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1.三门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指导标准》

      2.“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3.“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附件1

 

三门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指导标准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三门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坚持依法执政

(一)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委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乡镇(街道)治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治理、社会参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基本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二)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每年至少听取2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将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强化保障。

(三)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推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科学论证,集体讨论决定。

(四)模范遵守法律。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依法履职。无重大违纪案件和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案件发生,无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

二、严格依法行政

(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人民权益有效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无因行政决策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健全依法行政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考核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履行行政诉讼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乡镇街道配备1名以上法律顾问,并有效发挥作用。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杜绝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

(八)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职责,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

(九)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充分。

三、深化普法教育

(十)认真落实全民普法规划。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任职法律知识考试、法治培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法等制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法参加率达100%

(十二)青少年法治教育扎实有效。开设中小学法治课,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活动。防性侵、防校园欺凌等法治宣传广泛深入,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加强学校法治建设,辖区内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配备率达100%,并有效发挥作用。

(十三)法治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得到提升。引导创作一批法治戏剧、小品(相声)、书画、剪纸等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乡镇(街道)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定期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乡村(社区)讲法治、重道德的氛围浓厚。

(十四)主题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扎实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活动。农村法治宣传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形成声势。 

四、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推进平安乡村建设。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全面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入开展农村拒毒防毒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落实农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乡村治安良好,公众安全感达95%以上。辖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十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综合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齐配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化解率达90%以上。信访渠道通畅,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达100%,按期办结率达99%以上无赴京越级访、涉访,无到省集体上访,无来市集体上访,无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发生。

(十七)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安置、教育帮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落实社会救助措施。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配备充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现象,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不高于全平均水平。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拓展法律服务覆盖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完备,并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的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做到应援尽援,受援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五、推进依法治理

(十九)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乡镇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有明确的权责清单,乡村资源、服务、管理重心有效下移,乡镇和村对农民管理和服务职责清晰、有效联动,能在行政村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二十)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制定乡村小微权力责任清单,基本建立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农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十一)基层群众民主自治机制健全。法治精神融入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普遍形成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四议两公开”“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得到较好落实。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二)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每个行政村有5-8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每季度至少更新1次,定期维护提升。在农家(社区)书屋设立法治图书角,真正服务群众。

(二十三)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社会秩序良好。

六、强化法治监督

(二十四)健全监督机制。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职能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加大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和普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大每年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监督不少于1次。

(二十五)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群众申诉、控告渠道畅通,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网络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六)统筹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评选市级法治乡镇(街道),原则上,市级法治乡镇(街道)从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中产生。

(二十七)法治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法治创建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并实施法治乡镇(街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十八)法治建设保障有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充实司法所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至少配备4名工作人员,基础设施、装备和经费得到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2

 

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一)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二)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五)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六)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七)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

(八)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九)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十)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十一)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二)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十三)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十四)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信访、无刑事案件、无黄赌毒、无邪教、无重大民事纠纷、无负面舆情等工作目标,社会治安良好。

(十五)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十六)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十七)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十八)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十九)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二十)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附件3

 

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是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申报“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一般应具有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审查、推荐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县区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县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名单。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三门峡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