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三门峡实际,三门峡市司法局起草了《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各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建言献策,三门峡市司法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4年1月22日至2月23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永兴南街,三门峡市司法局法制审核科(司法局104室,回函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fgk@163.com电子邮箱。
3.联系电话:0398-2817128
附:《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草案)》
2024年1月22日
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关文件、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等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由市司法局从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遴选过程应充分考虑入库成员的所在地、专业特长、开展工作便利性等综合因素。
第四条 遴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应当坚持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司法局按照遴选条件、程序要求予以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原则上从单位所在地、执业机构、业务活动主要地在三门峡区域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对三门峡区域以外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由三门峡市律协、各县(市、区)司法局按一定比例推荐入库,具体要求由市司法局在遴选公告中明确;相关单位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推荐具体人员。
第五条 入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法学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熟悉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五)身体健康,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六条 入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7年以上执业经验(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时间视同执业经历时间),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
(五)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六)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入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5年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
(二)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三)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遴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通过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遴选人才库成员的公告,说明遴选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等;
(二)市司法局对报名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入选人才库成员名单;
(三)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对拟入选成员名单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名单。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拟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担任法律顾问的,聘前可以不再征求拟聘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意见,聘后需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各级各部门拟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以外的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需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聘前审查、聘后备案程序。
第十条 市司法局可以编印《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名册》提供给各级各部门。市司法局支持和协助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变动情况由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政府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二)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勤勉尽责、及时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对法律事务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不得推诿、拖延,除因特殊情况并经聘用单位同意外,应当亲自履行工作职责;
(三)就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应当客观告知聘用单位,不得作虚假承诺;
(四)谨慎保管聘用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和其他法律文件,确保不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有本人署名;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人才库并予以公示:
(一)因岗位变动、丧失相关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的;
(二)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不再符合入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条件的;
(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经聘用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愿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因工作冲突、申请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法律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聘用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换或重新聘请专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