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清理各类证明结果的公示
三法政办〔2020〕28号
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清理各类证明结果的公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8〕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0〕42号)的规定,我市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在《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清理各类证明结果的公示》(三法政办〔2019〕20号)全市保留5项证明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有关要求,此次共取消证明事项1项,保留4项,现予以公布。
今后,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并积极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推进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1.三门峡市保留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2.三门峡市取消调整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2020年12月14日
三门峡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1:
三门峡市保留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市司法局 | 经济状况证明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 | 民政部门或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 | 法律援助案件审批 | |
2 | 市民政局 | 死亡证明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 遗体处理 | |
3 | 市商务局 | 银行资信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六条 | 银行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
4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六条 | 所在辖区检察院预防科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典当行设立初审 |
附件2:
三门峡市取消调整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公民民族关系确认 | 由申请人本人出具“父母子女关系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