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清理各类证明结果的公示
三法政办〔2019〕20号
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清理各类证明结果的公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个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效能革命”,结合《2019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决定》(三政办〔2017〕52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三政〔2018〕23号)全市保留10项证明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有关要求,此次共取消证明事项5项,保留5项,现予以公布。
今后,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并积极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推进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1.三门峡市保留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2.三门峡市取消调整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三门峡市保留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市司法局 | 经济状况证明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 | 民政部门或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 法律援助案件审批 | |
2 | 市民政局 | 死亡证明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 遗体处理 | |
3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 |
4 | 市商务局 | 银行资信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第二章第六条、《河南省对外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 | 银行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
5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六条 | 所在辖区检察院预防科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典当行设立初审 |
附件2:
三门峡市取消调整的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
1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存储质量保证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五条 | 银行 | 设立旅行社初审 | 申请人将储存质量保证金有效凭证(存单)原件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 |||||
2 | 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 | 银行 | 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 | 申请人将储存质量保证金有效凭证(存单)原件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 ||||||
3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院机构。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增驾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军警驾驶证换证;境外驾驶证换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表 | |||||
4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和抢救证明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附件填表说明 | 医疗机构 | 工伤认定 | 按照病历材料办理 | |||||
5 | 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 | 医疗机构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工伤认定 | 按照病历材料办理 |
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