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意见的公告
三门峡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代拟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交办会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现就《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欢迎大家对该《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提出您们的宝贵意见,请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5时30分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三门峡市司法局202房间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0398-281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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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代拟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规划、保护、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山地(各县(市、区)山体现状调查报告中划定的山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布。
第三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可持续利用、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管辖区域内山体保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山长制办公室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民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因实施山体保护致使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山体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同时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制止、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山体保护名录、位置及范围、山体分级、山体资源保护措施、山体保护近期和远期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水源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要素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
第十条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一级一般保护名录和二级一般保护名录。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划定保护控制线,确定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国家级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山体;
(二)国有林场、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地所在的山体;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高发易发区所在的山体;
(四)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所在的山体;
(五)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所在的山体。
第十二条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且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的山体列入一级一般保护名录。重点保护名录和一级一般保护名录之外为二级一般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山体现状、保护原则、保护目标、山体定位及功能引导、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等内容。
山体保护控制线由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组成。
第十四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初稿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当地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经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山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随意修改。因国土空间规划发生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以及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当符合山体保护控制线的要求。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山体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路网进行区隔。禁止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界牌、路网。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山体资源情况公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享山体保护信息。
第十八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
(四)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砂石等废弃物;
(五)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它边界标识;
(六)对防护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将防护林改造为经济林、用材林;
(七)烧荒、焚烧秸秆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八)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九)其他侵占、损害山体绿地的行为;
(十)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十一)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十二)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影响水质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确需建设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设施、山体保护工程设施和军事设施;
(二)确需建设的人行步道、自行车道、解说设施、文物保护设施、游人监控设施、环境监控设施、风雨亭、休息凳、消防设施、科教设施等设施。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总体国土空间规划,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景观相融合。
第二十一条 一级一般保护名录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一)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须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四)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五)经依法批准进行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自然公园内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
(七)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堤防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
(八)重要的生态修复工程。
在二级一般保护名录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行为;从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已经存在的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合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搬迁;重点山体保护名录和一级一般保护名录内已设露天矿山采矿权企业须在市自然资源局规定时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验收后方可复(开)工生产,现保有储量开采完毕后按规定闭坑,或到期自然废止。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不得进行生产勘探增加储量,不得延续开采期限。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山体生物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山体利用综合评估,在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发山体公园、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旅游服务、体育运动等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功能。
利用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得造成山体生态功能的丧失。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五条 修复治理山体应当遵循生态修复、自然修复、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修复治理山体的责任主体:
(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坏的,由造成破损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七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申请开采矿产或者建设等活动的,山体修复治理前,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修复治理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备。
第二十八条 修复治理山体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
修复治理山体时,应当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乡土适生绿植,合理配置树种,体现季节变化和地方特色。
在山体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九条 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四级山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山体保护的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定期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及山体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生态保护工作考核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山体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等破坏山体的行为,并对各责任主体修复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破坏林地和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开垦山地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侵占、破坏山体进行违法建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新建、扩建墓地等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山体分别建立保护档案,明确山体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部门、水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辖区域内的山体开展日常巡查,落实巡查制度,记录巡查情况。
山体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山体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并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公益宣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界牌、路网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山体破坏的,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被破坏的山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的,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山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拒不配合山体保护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区域内山体保护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起草说明
按照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交办会的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利局等单位配合,起草了《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对《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代拟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总体格局之中,提出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2017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为促进山体的有效管理,近年来,三亚市、武汉市、济南市、枣庄市、驻马店市等各地相继开展山体保护立法工作,在山体保护管理、责任、监督等方面提出不少创新性保护制度,有效解决了山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门峡地处秦岭山脉东段、豫晋陕三省交界黄河南金三角地区,地貌以山地、丘陵和黄土塬为主,其中山地约占54.8%,丘陵占36%,平原占9.2%,分布有小秦岭、崤山、熊耳山、伏牛山四大山脉,共有大小山头3000余座,总体呈现“五山四陵一分川”的地貌格局,山体及山体资源充足。三门峡市位于黄河中游,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卢氏县南部山区位于丹江口水库上游,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上游水源保护区。山体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山体及山体资源不仅为区域发展提供了国土空间和资源,还是区域文化多样化发展、社会传统和精神传承的重要载体,更在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降低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以及改善局部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山体资源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一是矿业开发为国家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供给,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产生了矿山地面塌陷、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固体废弃物压占、地质灾害等诸多环境问题,山体受到了很大创伤。二是三门峡市是我国温带季风气候与亚热带季风气候的过渡地带,是南北生物的交汇带,市内生态环境多样,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区内主要的野生动物有300多种,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有金钱豹、梅花鹿、朱鹮等70余种;区内有各级重点保护植物60种,属于国家级重点保护的有红豆杉、水杉、连香树、秦岭冷杉等20余种。而这些野生动植物资源90%分布在山体内,而受困于不科学的人类活动、工程建设等影响,山体生物多样性急需维护。三是三门峡地处豫西山区,是水土流失的高发区,随着现代化、城镇化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大规模频繁的生产建设活动,特别是开矿、取石、采砂、毁林开荒等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破坏了山体、植被,水土流失有加剧趋势,特别是沿黄一带地区,流失的水土大部分流入黄河,不仅给片区水库的正常运行及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给河道的正常行洪及两岸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四是由于毁林开荒、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人类活动影响,破坏了山体内森林植被,导致山体内水源涵养性不足,在枯水期河道、溪流常年无水,在丰水期又易形成洪涝灾害进一步加剧水土流失。
因此,制定《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既是维护三门峡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三门峡市向文化旅游城市转型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和共同愿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条例》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条例》主要通过对空间进行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管控,实现山体保护。《条例》没有与之一脉相承的上位法,与部分相关的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也不相抵触。
(二)《条例》未超越地方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属地方立法权限范畴。
(三)《条例》符合三门峡客观实际
三门峡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历史时期的粗放型发展,对山体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同时,乱砍滥伐严重破坏了地表自然植被及人工植被,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破坏了原生地形地貌景观,不规范的开矿、采石、取土和修建墓地增加了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的风险。
(四)其他地方有可借鉴经验
山体保护方面没有与国家层面一脉相承的上位法。现已完成地区立法的有《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等;出台山体保护办法的有《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等。其他地区的立法及实施情况,为我市《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三、《条例》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条例》(代拟草案)起草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市委工作要点安排,2020年4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任务交办会,决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利局等单位配合,起草《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接到立法起草任务后,局制定了《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4月份向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函,征求相关单位目前在山体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立法工作中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三门峡市矿业联合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省内外山体保护方面的法规进行收集,收集了国内其他地区山体保护相关立法,为我市《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撰写了基本框架,8月形成了《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初稿,9月发函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市矿业联合会会员单位意见;10月15日向市农业农村局等七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12月17日召开《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论证会,召开由地矿专家、法律专家和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通过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1月18日在《三门峡日报》全文刊发《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初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上述基础上,形成了《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代拟草案)。
五、《条例》(代拟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处理情况
(一)《条例》(代拟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代拟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保护与利用、修复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分别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受损补偿、奖惩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二章规划(共八条)。分别对编制主体、分级保护、审批程序、规划修编、规划调整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共九条)。分别对保护标志、本底调查、禁止内容、准建项目、退出机制、单位职责、权益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章修复治理(共五条)。分别对修复原则、责任主体、方案审核、治理机制、治理验收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五条)。分别对保护职责、社会监督、部门职责、巡查制度、公益宣传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分别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引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等。
(二)《条例》(代拟草案)征求意见处理情况
1.关于山体范围。不同地区对山体的确定不同,恩施、双鸭山、江门以中心城区规划确定,十堰市、驻马店市等以相对高度确定,枣庄市等以自然山体确定大部分确定的是自然山体、山地和和丘陵。结合我市是山区城市的实际,应预留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条例草案对山体的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山地。
2.关于山体保护基本原则。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3.关于山体保护名录。草案将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位于国家级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国有林场、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地所在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所在的山体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所在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所在的。
4.关于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已设矿业权问题。在征求各县局意见时分歧较大,因此对已设矿业问题时,草案提出:已设采石、露天矿山采矿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现保有储量开采完毕后关闭。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不得进行生产勘探增加储量。
5.关于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山体保护问题。我市已出台《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因此,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山体保护应适用其规定。
以上起草说明连同《条例》(代拟草案),请一并予以审查。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