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大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在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处理利益调整、纠纷解决事务中寻求律师帮助的情况日益增多。新的形势也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克服和纠正少数律师在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代理、辩护中出现的错误倾向,保证代理、辩护工作质量,全面、准确、有效地履行律师职责,现就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的认识
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下称“三类案件”)中一般都伴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背景,有些和当地的改革进程、干群关系、治安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和大局稳定。因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关注此类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加强指导和监督。
(一)要把握“三类案件”的特征。重大案件,是指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有广泛影响的、引起媒本高度关注的、与政府管理行为有重大关系的案件,包括涉及打黑除霸,涉及宗教、邪教及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敏感性案件,是指与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涉及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政体、涉及国家安全或政府形象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是指案件一方或多方涉案人数有可能达到20人以上或涉及重大群体性利益的案件。
(二)要建立明确的指导监督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信息反馈迅速、反应灵敏、指导到位、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综合采用教育、指导、监督、奖惩等多种措施,切实将指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教育,明确纪律。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着重解决好适用法律问题,忠实于国家法律和制度,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要讲政治、顾大局,从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重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明确纪律,做到“三个不允许”,即不允许出现律师代理敏感案件促使事态扩大或利用媒体炒作引起国内外舆论不良影响的事件;不允许出现鼓励群众与政府对抗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借代理案件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现行司法体制的事件。
二、要明确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工作原则
(一)要坚持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的原则。
“三类案件”由于有着复杂的背景,处理过程极易产生重大社会反应,全省律师都应清醒认识到,办理“三类案件”决不仅仅是单纯的业务问题,许多案件绝非单个律师的智力、经验、知识、理解力所能驾驭。因而,办理“三类案件”必须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应该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律师在办案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在执业活动中挑词架讼,激化矛盾,更不允许由于自己的执业活动引发当事人上访、闹事。发现当事人有上访、闹事苗头,应积极劝说、疏导,同时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群体性利益纠纷的案件中,应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和稳妥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三)要进一步确立“三类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并集体研究的原则。
律师接受“三类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必须经律师事务所研究决定,主任签字;律师事务所接受“三类案件”当事人委托,应指派政治敏感性强、业务素质高,在案件涉及领域有一定经验的律师作为承办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三类案件”委托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有明确保密要求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集体研究,集体研究应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管业务的合伙人、业务骨干参加,必要时,邀请律师协会相关人员参加,要有详细记录。承办案件律师应当按照集体研究的意见承办案件。如案件较复杂或有疑难情况,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两名或以上律师办理,并根据案件进程及时研究,帮助承办律师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案卷归档工作,确保案卷材料完整、详尽、有序、整齐。
(四)律师承办“三类案件”要坚持遵守政治纪律,处理好与司法机关、政府、当事人、媒体和公众等方面关系的原则。
一是律师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督促委托人真实陈述案情,不支持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或虚假陈述;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拒绝;遇有委托人违法要求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意图利用律师从事违法不利于稳定活动的,可在告知当事人后,提前解除委托,终止代理;律师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或其他非正常的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二是律师在接受“三类案件”的委托后,要及时、负责地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情况,以引起应有重视。律师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律师对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四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对案件谨慎评论,禁止利用媒体发表影响案件结果及影响公众情绪的评论,禁止违反纪律与境外组织、境外媒体接触。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反应快速,指导到位,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反应迅速,切实落实指导监督责任。
1、要建立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上报登记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三类案件”委托,三日内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重大的(在全省甚至全国产生影响的),五日内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逐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案件类型、案件基本情况、承办律师情况、上报时间、指导意见等。
2、要建立“三类案件”指导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上报的案件应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应与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案件的政治影响方面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办案律师应遵守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律师事务所对案件质量及办案人员管理的责任等。应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当地律协(或其业务委员会)提出业务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内容应有记录。
3、要建立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监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三类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律师在案件进程过程中上报的情况要快速反应,及时给予指导;发现对案件处置不得当的情况,要及时对该所主任予以提醒谈话,并采取相应措施。
4、要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中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的要坚决惩处。律师有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或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中起不良作用情况的,比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款规定给予停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监控不力,致使引发本意见中禁止的情形出现的,比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款或第十条第四款给予停业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但律师事务所及时对违规律师除名,并积极避免事态扩大、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5、要建立责任机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三类案件”委托、办理、结案情况的责任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案件登记、跟踪监督、提出初步指导意见由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指导意见把关及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此项工作由主管局长负责;案件业务指导意见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负责;整个工作成效由司法局局长负总责。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协会在对“三类案件”的业务指导、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近期,省及各市律师协会要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在形势政策、政治纪律、办案策略和技巧及具体工作要求方面对律师进行普遍指导,并提出行业要求。
2、各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论证的“三类案件”要及时组织论证。必要时,可提请省律协业务委员会参加组织论证。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律师协会的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必须服从。
3、律师协会应履行对“三类案件”业务质量、职业操守的监督责任。对律师素质达不到承办案件需要的,律协应建议律师事务所予以加强或调整;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惩戒。
4、每年年底,各市律师协会应对所有“三类案件”的案卷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有违纪违规情形的,给予惩戒,同时,公布不宜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单。
此意见自4月15日正式试行。省司法厅将随时检查各市司法局的案件登记情况和指导记录。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市司法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总结,并将指导监督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数量及指导监督情况、效果报省司法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